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违法占地建厂,澄迈一人被罚19万余元
来源:[椰网] 时间:2021-08-12 18:17:16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49

核心提示:

日前,澄迈县检察院在办理王某某非法占地建橡胶加工厂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案件时,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的检察建议被采纳,法院也依法对该案立案审查,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

2018年4月,王某某未经报批手续擅自在澄迈县仁兴镇某坡地段非法占地建橡胶加工厂,占地面积2413.33平方米,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相关行政单位认为王某某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责令限期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处以耕地开垦费80元/㎡,共计193066.4元。

2018年8月,因法定期限已满,王某某既未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2020年10月,澄迈县检察院在开展“土地执法查处领域行政非诉执行监督”专项活动中发现,澄迈县仁兴镇某坡地段非法占地建橡胶加工厂已拆除在非法占地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并恢复土地原状,但尚未缴纳罚款。

办案人员通过调阅了该案的行政执法卷宗和法院执行卷宗,经审查认为该案存在行政处罚未执行到位的情况,并且因行政机关在该案中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在移送法院强制执行前未依法履行催告前置催告程序,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导致行政处罚无法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行政处罚涉及的193066.4元难以追回,行政处罚措施难以落到实处,对国家利益造成损失的同时损害了行政执法的权威性。

据此,澄迈检察院于2020年11月向相关行政机关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行职责,建立健全行政非诉执行案件办理机制,依法履行申请非诉执行前置催告程序,确保行政执法权的有效行使。

检察建议发出后,相关行政机关积极履职,主动与法院对接,重新完善相关手续后移送法院申请非诉执行,法院也依法对相关行政单位申请强制执行王某某非法占地建橡胶加工厂非诉执行案立案审查。

一、什么是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检察监督,是指人民检察院依据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规定对人民法院行使行政非诉执行职能活动的监督。

行政非诉执行,即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申请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进行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的活动。

二、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具体内容

检察机关对人民法院在受理、审查、裁定和实施行政机关申请其强制执行行政决定过程中存在的违法行为或者不履行、怠于履行执行职责的行为,依法提出检察建议,督促其纠正。

此外,对于行政机关怠于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促使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

三、行政非诉执行监督的重点

1、监督人民法院

人民法院是否依法对行政非诉执行申请进行立案审查;

人民法院在行政非诉执行过程中是否存在违法情形。

2、监督行政机关

行政机关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在申请行政复议、提起行政诉讼期限届满后,当事人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行政机关应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未申请的;

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后,法院裁定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而行政机关未及时执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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