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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月20日,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了解到,因污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生活污水超标排放,今年5月,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罚款20万元;7月,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放污水直接责任人被行政拘留十日;8月,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被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
据记者统计,3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执法人员对位于陵水县英州镇雅居乐清水湾 A13-2区一期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工人居住的工棚进行检查时,发现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存在两大环境违法行为。
一是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的清水湾A13-2项目内工棚里产生的生活污水未经处理从三级化粪池通过管道的形式向外环境排放。
二是陵水黎族自治县生态环境监测站现场对通过管道排出的生活污水进行采样监测,监测结果显示: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通过管道排出的生活污水氨氮排放浓度为66.2mg/L、阴离子表面活性剂0.18mg/L、总磷排放浓度为7.82mg/L、COD排放浓度为368mg/L,均超过《污水综合排放标准》第二类污染物最高允许排放浓度一级标准限值。
记者注意到,5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向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给予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罚款20万元的行政处罚,并将案件移送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7月12日,陵水黎族自治县公安局对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排放污水直接责任人顾某平下达《行政处罚决定书》,对顾某平作出行政拘留十日的行政处罚。8月10日,陵水黎族自治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将振中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纳入环境污染“黑名单”。环境污染“黑名单”管理期限为2年。
(原标题:污水未经处理向外排放、生活污水超标排放!陵水一公司被罚款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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