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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澄迈法院审理了一起原告某开发商起诉购房者李某要求解除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案件。原告认为房屋已经低价出售给被告,却遭被告起诉要求赔偿高额逾期办证费用,现该房无法实现盈利,遂要求解除合同。
2016年11月25日,原告某开发商与被告李某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合同》约定李某购买该开发商开发的商品房住宅一套,房屋总价为23万元,并约定了交房时间和办证时间,同时对逾期交房和逾期办证等违约情况也进行了约定。合同签订后,李某依约支付购房款23万元。
2017年4月17日,开发商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购房者李某,但一直未主动为购房者李某办理房产证。
2019年4月3日和2020年10月20日,李某先后两次向法院起诉要求开发商赔偿其逾期办证的违约金,法院最终判决开发商向李某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合计21397元。
2021年1月26日,原告开发商以所售房屋未盈利,无法实现合同目的为由起诉要求解除双方购房合同。
澄迈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未违反法律、法规以及禁止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应依约履行。被告依约向原告支付了房屋全部价款,原告将涉案房屋交付给被告,双方履行了合同的主要义务,买卖行为已完成,合同目的基本实现。而后原告以其低价出售涉案房屋,支付违约金高,导致所得利润低,致使合同盈利目的无法实现为由诉请解除合同,于法无据,其被判赔支付逾期办证违约金是因其自身违约行为所致,被告李某并无过错。
澄迈法院最终判决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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