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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网上宣扬恐怖主义!海南2人被抓!
来源:[椰网] 时间:2021-10-18 10:14:55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12

核心提示:

近日,海南省公安厅公布两起网上宣扬恐怖主义典型案例,儋州市两名网民利用互联网传播暴恐音视频,其中一人被行政拘留十五日,一人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

典型案例:儋州符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案

2020年7月,儋州市公安局民警发现有QQ网民在微信群非法发布暴恐音视频网站链接。经查,该微信网民为符某某(男,19岁,海南儋州人),链接来源系符某某通过QQ群向他人购买。因符某某的违法行为轻微,尚不构成犯罪,儋州公安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第一项之规定,依法对违法行为人符某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并处罚款人民币1000元。

典型案例:儋州薛某某宣扬恐怖主义案

2019年8月,儋州市公安局侦破薛某某利用互联网传播暴恐音视频案件。经查,自2019年1月开始,薛某某通过互联网获取暴恐视频后,再通过在QQ群内以每部2元至10元不等的价格贩卖,共计二十余次获利300余元。经取证:薛某某手机中存储有28部视频,其中17部被认定为暴力恐怖视频,其余11部为暴力血腥视频。

2020年5月20日,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判决,被告人薛某某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两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治安处罚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八十条规定

参与下列活动之一,情节轻微,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一)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极端主义活动的;

(二)制作、传播、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物品的;

(三)强制他人在公共场所穿戴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服饰、标志的;

(四)为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或者实施恐怖主义、极端主义活动提供信息、资金、物资、劳务、技术、场所等支持、协助、便利的。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第九十条规定

新闻媒体等单位编造、传播虚假恐怖事件信息,报道、传播可能引起模仿的恐怖活动的实施细节,发布恐怖事件中残忍、不人道的场景,或者未经批准,报道、传播现场应对处置的工作人员、人质身份信息和应对处置行动情况的,由公安机关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个人有前款规定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罚款。

非法持有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物品罪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三规定

以制作、散发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或者通过讲授、发布信息等方式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或者煽动实施恐怖活动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根据《刑法》第一百二十条之六规定

明知是宣扬恐怖主义、极端主义的图书、音频视频资料或者其他物品而非法持有,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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