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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转弯未让行,海口两车相撞致1死3伤
来源:[椰网] 时间:2021-10-20 11:58:07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18

核心提示:

国际旅游岛商报记者从海口公安交警获悉,1月15日12时33分许,海口市琼山区新湖村路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与一辆二轮摩托车发生碰撞,造成一人死亡三人受伤。

据了解,当事人黄某荣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无号牌电动三轮轻便摩托车,拉载其妻子黄某芳(乘坐在驾驶室左侧)沿海口市琼山区(新湖村路口-新港明村)079乡道由西往东方向行驶至新湖村路口时,与对方向直行而至的当事人庄某吉(未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驾驶)拉载其妻子陈某的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相撞。

由于黄某荣驾车未靠路口中心点左侧实施转弯时没让直行的车辆先行,导致无号牌二轮摩托车的仪表罩前端等部位与无号牌电动正三轮轻便摩托车的前围板右侧等部位碰撞,无号牌电动正三车轮轻便摩托车向左侧侧翻,无号牌二轮摩托车向右侧摔倒,造成黄某荣当场死亡和庄某吉、黄某芳和陈某受伤及两车损坏的道路交通事故。

事故发生后,海口公安交警立即展开事故勘察,对该起事故责任及原因进行分析认为:当事人黄某荣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首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第三项“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先行;”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主要原因。

当事人庄某吉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条“国家对机动车实行登记制度。机动车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后,方可上道路行驶。尚未登记的机动车,需要临时上道路行驶的,应当取得临时通行牌证。”,第十九条第一款“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第五十一条“机动车行驶时,驾驶人、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使用安全带,摩托车驾驶人及乘坐人员应当按规定戴安全头盔。”之规定,是造成事故的次要原因。

海口交警提醒,无论是驾驶四轮机动车,还是二轮、三轮摩托车,或是骑行自行车,都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严格按照各行其道和标志标牌标线的提示通行,切勿随意驾驶、随意变道和随意骑行。同时,要按照相关规定依法获得驾驶证和悬挂车辆牌照,严禁无证驾驶机和不悬挂车辆牌照上路行驶,否则造成交通事故,既危及自己又伤害他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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