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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信网络诈骗频发,诈骗分子为逃避打击、掩盖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行为,诱使他人出借银行卡转移赃款。儋州男子唐某明知朋友搞诈骗,却碍于面子多次出借银行卡,帮助朋友收取诈骗款并转账,从中获取蝇头小利。一审法院以诈骗罪判处唐某有期徒刑6年6个月,并处罚金 5 万元;其退缴的违法所得及在案冻结资金按比例返还各被害人。唐某上诉后,海南省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于近日维持了原判。
2021年9月,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而提供其银行账号帮助收取犯罪所得,再通过其他账号转移至指定账号,非法获利1500元。期间,叶某、方某、凌某、黄某、甘某5名被害人,因被他人冒充警察诈骗,骗子谎称被害人名下的手机卡或银行卡涉案,诱导被害人按指示操作,先后向唐某的银行账号转账4.99万元至10万元不等的金额。
2022年1月19日,唐某在家中被公安机关传唤,其名下的3张银行卡及余额被冻结。11月7日,唐某向公安机关退缴1500元。据唐某供述:“我在海口和朋友小王一起喝茶时,小王借了我的银行卡转账,后来晚上又说有钱转让我帮忙,我问他究竟是不是诈骗的钱,他默认了但说不会有什么事,我不懂法又碍于面子就又答应给他转了,并按照他的要求把钱转到指定账户去了,后来又帮他转了几次。”
一审法院认为,唐某明知他人从事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提供银行账号帮助他人收取诈骗款并转账,参与诈骗金额34.29万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在共同犯罪中,唐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从轻处罚;其参与实施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可酌情从重处罚;退缴违法所得,可酌情从轻处罚,一审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
唐某上诉后,海南二中院经审理认为,原判认定唐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唐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海南二中院遂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介绍,诈骗犯罪团伙往往以“返利”“无风险”“无成本”诱使他人出借银行卡,用于转移犯罪所得,为自己提供作案便利。对于出借方来说,看似零成本、高回报的出借背后却潜藏着巨大的法律风险。法官提醒,无论是买卖、出借、出租银行卡、电话卡、个人身份信息等,都有可能为他人实施电信网络诈骗、洗钱等犯罪行为提供帮助,成为犯罪团伙的帮凶,不但会影响个人征信,还会涉嫌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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