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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2日,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新闻发布会在海口召开。海南省妇女联合会党组成员、副主席李慧莹,海南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委员会专职委员常世界,海南省司法厅党委委员、副厅长臧爱存,海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民事审判第一庭庭长、二级高级法官钱冰,海南省总工会党组成员、副主席陈桦在会上介绍了近期海南省依法维护及保障妇女儿童合法权益的成绩和举措。此外,会上还同时发布了海南省第二批依法维护妇女儿童权益十大优秀案例。
李慧莹介绍,为充分展现海南省妇女儿童维权工作以及未成年人护苗专项行动的成效,提高妇女自我权益保障能力,促进妇女儿童权益更有保障。今年,省妇联、省高级人民法院、省人民检察院、省司法厅、省总工会再次携手,组织征集评选海南省第二批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优秀案例。此次案例评选,在综合考量案情代表性、创新性和社会影响力的基础上,通过各地初评和推荐,从近两年办理的案件中推选出30个在权益类别上具有典型性、在维权方式方法上具有可借鉴性的案例,经过联合评审,综合评议,最终评选出最具代表性的“十大案例”,涉及当前人民群众广泛关注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监护权变更、家庭教育令、人身保护令、妇女儿童人身权益、学生欺凌、法律援助等热点问题,为海南省今后办理类似案件做出了典型示范,为依法维护妇女儿童合法权益提供了法律指引。
案例一:侵害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权益纠纷案——法律援助独生子女家庭诉请征地补偿款增加份额获支持
冯某与张某夫妇系海南某村村民,生育一个女儿后申领了《独生子女证》。2015年因结婚,户口迁出某村。因政府征收土地获得征地补偿款,某村向村小组成员每人发放了土地补偿款5000元。冯某与张某夫妇认为,应向其家庭发放独生子女户增加一人的份额,并申请法律援助,提起诉讼,要求支付增加征地补偿款份额。
法院判决,根据《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规定,限某村于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张某、冯某支付增加一人份额土地补偿款奖励5000元。
案例二:“实体刑+终身从业禁止令+司法建议”三措联动守护校园安全净土
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担任小学老师和周末在学校住宿的便利,先后3次引诱被害人(住校生,未满10周岁幼女)至其宿舍玩手机,趁机奸淫。在第三次实施奸淫过程中,因被他人撞见而未得逞。经医院诊断,被害人精神上产生创伤后应激障碍。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符某某利用担任教师的身份便利,明知被害人系不满10周岁的幼女,仍多次与其发生性关系,情节恶劣,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依法判处符某某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终身禁止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案例三:关爱农村留守女童身心健康和安全 督导失职父母承担家庭教育主体职责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利用手机联系诱骗被害人陈某某(在校生,未满12周岁幼女)外出,并将其带到隐蔽地点实施猥亵和强奸行为,对被害人陈某某造成严重身心伤害。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幼女,应数罪并罚,而且被害人为未满12周岁的留守儿童,应从重处罚。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七年;以猥亵儿童罪,判处李某某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案例四:未成年子女主动控告家庭暴力 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丙某现就读中学。其父亲甲某(被申请人)与母亲乙某办理离婚时,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丙某随父亲甲某共同生活。母亲乙某向法院起诉,变更婚生女丙某的抚养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丙某称父亲甲某对其实施家庭暴力,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经法院审理,丙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裁定禁止甲某骚扰、跟踪、接触申请人丙某及其相关近亲属。根据最有利于未成年人的原则,施暴方一般不直接抚养未成年人子女,依法判决丙某由母亲乙某抚养。
案例五:少年当众欺凌他人获刑
被告人甲(时年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丁(女,时年15周岁)两次拒绝邀约心生不满,伙同被告人乙(时年17周岁)、丙(时年15周岁)以扯头发,持铁棍打背部、扇耳光、脚踹、持鞋打小腿、强行脱内衣、摸胸部等方式欺凌被害人丁,欺凌过程还被6-7人围观,并被甲拍成视频发给20余人,构成强制侮辱罪。经鉴定,被害人丁的伤情为轻微伤。
经法院审理,被告人甲、乙以暴力方式强制侮辱他人,并将过程录制视频予以传播,手段较为恶劣,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依法判决被告人甲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判处被告人乙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案例六:马某某“隔空猥亵”未成年人案
被告人马某某(男)通过QQ软件以恋爱为由,诱骗某校未成年学生颜某拍摄不雅视频及隐私照片供其观看。颜某提出分手后,又用多个QQ账号冒充他人与颜某取得联络。并以发送不雅视频及私密照片给其亲友为由,长期胁迫颜某提供不雅视频和私密照片。2022年某月,马某某将颜某不雅视频、私密照片发送给颜某朋友,颜某向公安机关报案。
检察机关依法履职,以马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经审理,以强制猥亵罪判处马某某有期徒刑四年。检察机关释法说理,责成马某某家属向被害人颜某支付五万元赔偿金,向当地教育部门制发“加强未成年人自我保护教育”检察建议;制发《督促监护令》,责令颜某父母切实履行家庭教育主体责任。
案例七:王某甲虚假婚姻登记督促撤销案
王某甲和王某乙系同胞姐妹。2004年6月,姐姐王某甲与崔某某在A县登记结婚。2005年,妹妹王某乙准备与王某丙结婚,因未到法定结婚年龄,便携带家庭户口簿到公安局开具王某甲的临时身份证明,并用王某甲之名与王某丙到B县民政局申请办理结婚登记。2020年底,王某甲因结婚证丢失到A县民政局申请补办,被告知有两次婚姻登记记录,不能补办结婚证,于是以B县民政局为被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王某乙冒用其身份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法院以超过诉讼时效为由驳回起诉。
检察机关收到案件线索后,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能,经召开公开听证会充分论证,认定王某甲与王某丙属于虚假登记婚姻,依法督促B县民政局撤销了王某甲与王某丙的婚姻登记。
案例八:未成年被害人李某刑事附带民事精神损害赔偿支持起诉案
汪某在手机店修手机时,见到被害人李某(女,14岁,患有中轻度精神发育迟滞,性自我防卫能力削弱),即添加其微信。随后半年内,明知李某系智力发育迟滞的未成年人,仍多次带到其租住处实施强奸。2022年7月,检察机关以强奸罪对汪某提起公诉,李某父亲代李某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并提出精神损害赔偿。
检察机关除依法对被告人汪某提起公诉外,并严格落实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指导诉讼代理人收集固定被害人受到严重精神损害的证据,委托心理咨询师帮助被害人摆脱心理阴影,帮助被害人申请司法救助金2万元;法院以强奸罪判处汪某有期徒刑十二年,赔偿李某经济损失及精神抚慰金共计人民币62.89万元。
案例九:王某某猥亵由“行”转“刑”监督案
被告人王某某趁黎某某(案发时14周岁)进入其经营的小卖部时,强行搂抱黎某某,并不顾黎某某的反抗亲吻其头发、脸颊及触摸其臀部、胸部等,黎某某在咬王某某左臂时挣脱,逃出小卖部后告诉其父亲,其父亲随后报警。检察机关能动履职,以王某某涉嫌强制猥亵罪,向法院提起公诉。法院以犯强制猥亵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
案例十:王某与某公司劳动争议案 用人单位应当保障妇女合法权益
王某入职某公司担任行政采购,双方签订《劳动合同书》。2022年12月,某公司以王某违反员工手册和相关制度规定为由先后三次向王某作出《员工调岗通知书》。王某在收到调岗通知书后均通过微信聊天形式向某公司提交《拒绝调岗的情况说明》,并在原工作岗位继续提供劳动。2023年1月9日,某公司单方与王某解除劳动合同。王某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劳动仲裁委经审查裁决,某公司违法解除王某劳动关系事实成立,自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5日内向王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3.25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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