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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高院发布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
来源:[海拔新闻] 时间:2024-06-12 20:17:55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20

核心提示:

为纵深推进未成年人审判工作,进一步落实“护苗”专项行动工作相关要求,6月12日,海南高院结合社会关注热点,发布海南法院未成年人权益保护十大典型案例,通过典型案例的评价、指引、警示、教育功能,引领社会新风尚,为未成年人安全、健康成长保驾护航。

据了解,此次发布的十大典型案例,具体包括以司法保护助力网络保护,狙击网络“披着羊皮的狼”;保护留守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督导失职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职责;为未成年人订婚违法,收受彩礼应依法返还;少年当众欺凌他人获刑罚,法庭训诫指导家长学育人;未成年子女主动控告家庭暴力,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实体刑+终身从业禁止令+司法建议,司法三举措联动守护校园安全净土;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发布涉未成年人信息审核不严,法院判决运营商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未成年人自行签约做主播,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司法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未成年子女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法院“法理情”结合促父亲主动履行。

案例1:

以司法保护助力网络保护

狙击网络“披着羊皮的狼”

【基本案情】

被告人王某通过QQ添加多名未成年女孩为好友,分别网络聊天。在聊天过程中,被告人王某谎称自己系某中学初中学生,以追求者的名义对被害人嘘寒问暖,骗取被害人的好感,多次以看电影为由邀请被害人前往住处,采用暴力或者强迫手段与4名被害人(最大16周岁、最小11周岁)发生性关系,事后强迫被害人服用避孕药。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以暴力、胁迫手段强行与4名被害人发生性关系,明知其中3名被害人为不满14周岁幼女,仍与之发生性关系,构成强奸罪。被告人王某犯罪情节恶劣,主观恶性大,社会危险性高,社会影响极坏,罪行极其严重,判决:被告人王某犯强奸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限制减刑。

案例2:

保护留守儿童安全和身心健康

督导失职父母承担家庭教育职责

【基本案情】

被告人李某某先后多次通过手机与被害人(在校生,未满12周岁幼女)联系,诱骗被害人外出,带到隐蔽地点实施猥亵和强奸,对被害人造成严重的身心伤害。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明知被害人系幼女,强行与幼女发生性关系,多次猥亵幼女,已构成强奸罪、猥亵儿童罪,应数罪并罚,且被害人为未满12周岁的留守儿童,应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李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总和刑期有期徒刑十二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一年。

在案件审理过程中,承办法官发现本案被害女童父母常年外出务工,被害人上学期间寄宿亲戚家,假期回到父亲原籍与爷爷奶奶生活,为留守儿童。在被害人学习成长过程中,父母长年缺席,对被害人的生活和学习情况了解不多,在被害人受到侵害时未能及时发现和制止。法院据此向被害人的监护人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要求其承担家庭教育的主体责任,切实履行监护职责,关注被害人的生活、学习和内心情感需求,加强与被害人的沟通交流,积极引导被害人走出被侵害的阴影,树立正确的人生观和价值观,帮助被害人健康成长。

案例3:

为未成年人订婚违法

收受彩礼应依法返还

【基本案情】

李某某和妻子为儿子婚事,经媒人介绍认识许某某、陈某及女儿小花(化名,未成年人)。在媒人见证下,许某某出具《收条》:按照当地习俗收到李某某彩礼10万元,李某某支付10万元。小花留在男方家庭短暂共同生活后,李某某和妻子联系许某某、陈某,要求领小花回家并另行协商。小花回到家中,后许某某向李某某返还彩礼3.5万元。李某某起诉,请求许某某、陈某和小花共同返还彩礼8万元。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得允许、迫使未成年人结婚或者为未成年人订立婚约。小花未满18周岁,系未成年人,许某某、陈某为小花与李某某的儿子订立婚约,并由李某某交付彩礼的行为,既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等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也有违善良风俗和社会道德价值观,该订立婚约的行为应当认定为无效。许某某、陈某作为小花的监护人,应当承担主要过错责任,李某某明知小花系未成年人,仍为儿子与小花订立婚约,自身也存在过错,应承担次要责任。小花系未成年人,受父母意志支配,不应承担退还彩礼的义务。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许某某、陈某共同收受彩礼,应共同退还彩礼。李某某已支付彩礼10万元,许某某已返还3.5万元,剩余6.5万元因李某某自身存在过错扣减5000元,许某某、陈某还须共同向李某某返还彩礼6万元。

针对许某某、陈某的失职行为,法院发出《家庭教育指导令》,责令二人不得为未成年女儿小花订立婚约,并关注小花的生理、心理健康状况和情感需求,履行好家庭教育责任。

案例4:

少年当众欺凌他人获刑罚

法庭训诫指导家长学育人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时年16周岁)等人因对被害人(女,时年15周岁)两次拒绝邀约心生不满,伙同被告人冯某某(时年17周岁)等人对被害人扯头发、持铁棍打背部、扇耳光、脚踹、持鞋打小腿等,强行除去被害人的贴身衣物等,整个过程被其他6、7人围观,并被黄某拍摄成视频发给20余人。经鉴定,被害人的伤情为轻微伤。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冯某某以暴力方式强制侮辱他人,并将过程录制视频予以传播,手段较为恶劣,已构成强制侮辱罪,系共同犯罪。被告人黄某未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向被害人道歉,认罪悔罪态度一般,且二被告人犯罪危害程度、主观恶性较大、犯罪手段较为恶劣、犯罪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判决:被告人黄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被告人冯某某犯强制侮辱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同时,法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向二被告人的父母发出《家庭教育训诫书》,督促其依法履行监护职责,纠正错误的教育方式。

案例5:

未成年子女主动控告家庭暴力

法院及时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

【基本案情】

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时,王某某、林某签订《离婚协议书》,约定婚生女随父亲林某共同生活,林某自担抚养费。婚生女已入读中学。为变更婚生女的抚养权,母亲王某某向法院起诉。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婚生女以林某实施家庭暴力为由,向法院申请《人身安全保护令》。

【裁判结果及理由】

秉持“特殊、优先保护”的原则,承办法官第一时间联系申请人并进行心理疏导,审查材料后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家庭暴力法》等相关规定,迅速裁定发出《人身安全保护令》,禁止父亲林某对婚生女实施家庭暴力及骚扰、跟踪、接触婚生女或其相关近亲属。同时向父母双方、辖区派出所、村委会、妇联送达,由辖区派出所、村委会监督父亲林某是否履行,收集证据,采取相关措施,并及时通报法院。

法院认为,根据最有利未成年人原则,施暴方一般不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婚生女多次明确表示希望随母亲王某某共同生活,应予尊重。虽王某某的收入可能不如林某,但判断是否有利于未成年人身心健康应从多方面考虑,并非仅以经济能力衡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婚生女由母亲王某某直接抚养。

案例6:

实体刑+终身从业禁止令+司法建议

司法三举措联动守护校园安全净土

【基本案情】

被告人符某某利用小学任教和周末住校的便利,3次引诱被害人(住校生,未满10周岁幼女)至其宿舍玩手机,趁机侵犯,第三次犯罪因被他人撞见未得逞。经医院诊断,被害人产生精神创伤后应激障碍。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符某某作为负有教育职责的人民教师,利用职业便利强奸不满10周岁的幼女学生,构成强奸罪,应予严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等规定,判决被告人符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教育部关于落实从业禁止制度的意见》第三条第一款的规定,终身禁止被告人符某某从事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工作。

针对案件背后反映出的管理漏洞,法院向当地教育局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其建立健全预防校园性侵害制度机制,加强教职员工从业资格审查和师德教育,并注重培养学生自我保护尤其是性侵害防护意识。该建议得到了当地教育局的高度重视和积极回应。

案例7:

短视频平台对用户发布涉未成年人信息审核不严

法院判决运营商对用户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

【基本案情】

张伟(化名)未成年时因违法行为被处罚。某网络用户在某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将张伟案发经过以滚动播放照片(眼部马赛克处理)并配发文字的形式发布。张伟以APP出现肖像、姓名、处罚信息等个人隐私,某公司未采取措施减少对其权益的侵害,严重损害其人格权为由起诉。审理过程中,张伟承认某网络用户发布的视频内容真实;APP显示某公司已屏蔽案涉图文,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张伟因违法行为被查处时为未成年人,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披露未成年人的个人隐私。某网络用户在某公司开发的短视频APP上发布的信息披露张伟的姓名并配有照片,仅对张伟的眼部马赛克处理,其他面部特征、面部以外的重要可识别身体部位未进行技术处理,违反法律规定,侵犯张伟的隐私权。某公司作为网络服务提供者,应对发布违法案件信息的网络用户尽到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但是,某公司《用户服务协议》并非用户注册登录必备条件,用户未经阅读同意也可注册登录;《用户服务协议》未放置在APP显眼位置,不易获取;《用户服务协议》未对保护未成年人隐私条款以加粗或放大字体等方式进行醒目提醒。据此,某公司未尽保护未成年人隐私的事先提示义务。某网络用户专门发布违法案件信息,但某公司未对可能发布涉未成年人违法案件信息的该类用户采取任何审核措施,未尽事后监管义务。即使某公司事后已屏蔽案涉图文,案涉图文已无法查看,但案涉图文信息发布已影响张伟与同事、领导的关系,造成张伟承受一定压力并支付律师费。法院判决某公司应对某网络用户的侵权行为承担连带责任,向张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律师费。

案例8:

未成年人自行签约做主播

法院依法认定合同无效

【基本案情】

传媒公司与洪某某(已满16周岁不满18周岁,无业,无劳动收入)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约定传媒公司独家享有洪某某的全部主播以及娱乐事业的经纪权,合作期限3年。洪某某须完成符合要求的直播活动,区分不同情况获得收益。如洪某某违约,洪某某同意传媒公司扣除洪某某相应分成作为违约金、赔偿金,并退还扶持金;如洪某某擅自终止协议,应向传媒公司支付30万元或者洪某某已获取收益的10倍金额(以较高者为准)作为违约金。合同还作其他约定。

合同签订后,洪某某利用传媒公司提供的账号在某平台直播和发布小视频,获得收益折算后为521880元。洪某某通过平台自提89878.42元,传媒公司向洪某某转账支付109284.58元。因洪某某未再直播,传媒公司向法院起诉,主张洪某某违约,要求洪某某支付违约金30万元、律师费。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传媒公司和洪某某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时,洪某某年满16周岁但未满18周岁,仍是未成年人,没有自己的劳动收入,依靠家庭生活。签订《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对未成年人洪某某而言属于确认复杂权利义务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该合同的签订和履行不是洪某某能够独立实施的行为,应当经过父母的同意或者追认。洪某某的父母明确表示拒绝追认,《娱乐主播经济全约协议》为无效合同,其中违约金条款亦相应无效,法院驳回传媒公司按照协议要求洪某某支付违约金、律师费的请求。洪某某已通过直播行为提供劳务,该行为实际不可返还,可按价值获得收益,洪某某已获得的收益199163元相对公平合理,即使协议无效,也没有返还的必要。

案例9:

不得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

司法建议相关职能部门加强监管

【基本案情】

被告人黄某某在文身服务机构内发现被害人(时年15周岁),联系被告人符某某、陈某某等前来帮忙向被害人追债。黄某某等人联合控制被害人后,将其带到某宾馆内,并用匕首威胁、恐吓被害人,殴打被害人头部、脸部,要求其尽快还钱,方允许离开。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符某某、陈某某结伙非法剥夺他人人身自由,已构成非法拘禁罪。三被告人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不宜区分主从犯,犯罪对象系未成年人,可酌情从重处罚,判决被告人符某某、黄某某、陈某某犯非法拘禁罪,并判处有期徒刑。

案件审理过程中,法院发现文身服务机构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依法向市场监督管理局移送线索并发出《司法建议书》,建议加强对提供文身服务经营者的监督管理,规范服务行为,严格处罚向未成年人提供文身服务的经营者。市场监督管理局复函,并组织文身机构召开“诚信经营 护苗安全”行政约谈会。

案例10:

未成年子女起诉父亲索要抚养费

法院法情理结合促父亲主动履行

【基本案情】

侯某某、谢某某协议离婚,约定两名婚生女随母亲侯某某共同生活,父亲谢某某按月支付生活费,并负担教育费、医疗费等其他全部费用。后谢某某无故拖欠费用,侯某某的工资无力负担两名婚生女的学习和生活费用。侯某某作为法定监护人,以两名婚生女的名义向法院起诉。经调解,谢某某同意支付拖欠的抚养费10万余元,并按离婚协议的约定继续支付抚养费等。后谢某某拒绝履行调解协议,两名婚生女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裁判结果及理由】

法院受理强制执行申请后,依法向谢某某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执行人员考虑双方当事人系父女关系,约谈双方当事人,同时邀请基层组织、当地妇联等部门参与,共同发力,从法、理、情三方面与谢某某进行沟通,最终促使谢某某自愿履行调解协议,主动支付完毕拖欠抚养费和当期抚养费,并表示后续主动按期支付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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