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6月14日,海南省文昌等市县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规范商业广告活动提醒告诫书,作出15条告诫。
提醒告诫书指出,广告应当真实、合法,以健康的表现形式表达广告内容,符合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和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的要求。不得含有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内容,不得欺骗、误导消费者。
严禁使用或者变相使用党旗、党徽、国旗、国歌、国徽、军旗、军歌、军徽、党和政府重大庆祝活动标志标识、党和国家领导人讲话、庆祝活动、国家机关、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名义或者形象宣传报道等进行商业广告宣传。
广告中使用国家地图的要做好审核,防止使用错绘、漏绘的“问题地图”,严禁在广告中使用不完整的中国地图。
严禁违法使用“特供”“专供”等各类煽动过度消费、宣扬奢侈浪费等违背勤俭节约传统美德的广告宣传行为。
经营者开展活动时,通过广告宣传的词语中表明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附带赠送的,应当明示所附带赠送商品或者服务的品种、规格、数量、期限和方式。作出优惠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不得利用节日促销发布虚假降价等含有虚假或引人误解内容的广告。
发布者通过知识介绍、体验分享、消费测评等形式推销商品或者服务,并附加购物链接等购买方式的,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对于竞价排名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发布者应当显著标明“广告”,严禁虚假“种草”广告。
医疗服务、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中不得含有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说明治愈率或者有效率;与其他药品、医疗器械的功效和安全性或者其他医疗机构比较;利用广告代言人作推荐、证明。
保健食品广告应当显著标明广告批准文号,未经广告审查机关审查,不得发布。广告中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出现表示功效、安全性的断言或者保证等内容。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保健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应当显著标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食品广告不得声称具有保健功能,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食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
禁止在大众传播媒介或者公共场所、公共交通工具、户外、互联网上发布烟草(含电子烟)广告。禁止利用其他商品或者服务的广告、公益广告,宣传烟草制品名称、商标、包装、装潢以及类似内容。
酒类广告不得含有诱导、怂恿饮酒或者宣传无节制饮酒;出现饮酒的动作;表现驾驶车、船、飞机等活动;明示或者暗示饮酒有消除紧张和焦虑、增加体力等功效。
严禁对儿童青少年近视防控产品的广告宣传中使用“康复”“恢复”“降低度数”“近视治愈”“近视克星”“度数修复”等误导性表述。
金融理财、招商等有投资回报预期的商品或者服务广告,应当对可能存在的风险以及风险责任承担有合理提示或者警示,不得含有对未来效果、收益或者与其相关的情况作出保证性承诺,明示或者暗示保本、无风险或者保收益等,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不得利用学术机构、行业协会、专业人士、受益者的名义或者形象作推荐、证明。
旅游产品和服务广告宣传要客观真实,不得诱导、误导、欺骗消费者。旅游广告中介绍的旅游活动,不得含有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内容。
此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广告中应当明示的内容,应当显著、清晰表示。
提醒告诫书表示,市场监管部门将加大对违法违规广告重点监测和监管力度,严查重处相关违法行为,若发现涉嫌违法相关线索,欢迎拨打12315、12345热线投诉举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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