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我以为种在这里的槟榔青果没有人要,就想摘了拿去卖……”在办案区,违法嫌疑人王某如实供述了作案经过。
案件回顾
2024年10月6日,保亭县公安局城镇派出所接到群众报警,称有一女子盗窃槟榔青果。接警后,民警立即出警处置,并成功抓获嫌疑人王某。
经查,10月5日18时许,王某在下班回家途中,发现有一处槟榔果园无人看守,心生贪念,走进果园使用刀具摘槟榔果,在被群众发现后,立即携带槟榔青果逃离现场。
经依法询问,王某对盗窃槟榔青果的违法事实供认不讳,累计盗窃槟榔青果30余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之规定,公安机关依法对王某处行政拘留十日。
民警提醒
1.槟榔青果收购点在收购槟榔果时,对明知是不法来源的槟榔果进行收购且不如实、及时报告公安机关的,将依法从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2.对盗窃槟榔青果等违法犯罪行为,保亭公安将发现一起,严查一起,一查到底,从严惩处。
法律小课堂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九条
盗窃、诈骗、哄抢、抢夺、敲诈勒索或者故意损毁公私财物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日以上15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
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原标题:一女子盗窃槟榔青果被保亭公安抓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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