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加强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诚信制度体系建设,持续净化医学科研风气,近日,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研究制定了《海南省卫生健康行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实施细则》(以下称《实施细则》)。
《实施细则》规定,医学科研失信行为被调查人是自然人的,一般由其所在单位负责调查处理;被调查人没有所在单位的或被调查人是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其所在地的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被调查人是省卫生健康委直属单位主要负责人或法人、非法人组织的,由省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开展调查。调查涉及调查人在其他曾任职单位或求学单位有科研失信行为的,所涉及被调查人单位应积极配合开展调查处理,并将调查处理情况及时送被调查人所在单位。
《实施细则》规定,海南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建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包括医学、科研管理、科技伦理专家,医学专家依据本地区或单位学科专家组织名录设置学科专业组。医疗机构设立学术不端专业委员会。条件成熟的市(县)可参照省级标准设立科研失信行为调查专家库。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和有关医疗卫生单位自决定受理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之日起6个月内完成调查,并出具调查报告。特别重大复杂的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可按照程序延长,延长时间不超过6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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