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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自由贸易港国土空间规划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已由海南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于2024年11月29日通过,自2025年1月1日起施行。
《条例》分为总则、国土空间规划的制定、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国土空间规划实施、监督检查、法律责任、附则等七章,共七十条。 国土空间规划包括国土空间总体规划、详细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三类。下级国土空间规划应当服从上级国土空间规划;详细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服从总体规划;相关专项规划应当相互协同,并与详细规划相衔接。
建立国土空间用途管制体系,有效衔接规划制定与实施是《条例》的其中一个亮点。明确农田保护区、乡村发展区、生态保护区、生态控制区、城镇发展区和海洋发展区等功能分区的主导功能,以及鼓励性和禁止性的管制要求。如:农田保护区重点用于粮食生产。乡村发展区主要用于农业生产、林业生产、居民点建设、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项目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和特殊建设等,统筹安排工业、商业等经营性用途布局。市、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严格落实耕地占补平衡,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
建立健全规划实施管理体系,实现全域全要素管控是《条例》另外一个亮点。结合资源利用规律,将规划实施分为资源利用管理和项目建设管理两种模式,实行不同的规划管控方式。规定农用地、未利用地、海域、无居民海岛以及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应当分别按照规划用途、批复和出让合同、开发利用方案等进行开发利用。
另外,《条例》还提出,进一步优化行政审批流程,对建设项目是否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进行审查并出具空间准入意见,作为批准和核准建设项目、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的依据,不再单独核发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意见或者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土地供应时在空间准入意见或者土地使用权出让等合同中明确规划条件,不再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明确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要求与程序。
在国土空间要素保障方面,规定在不突破规划城乡建设用地规模和城镇开发边界扩展倍数的前提下,符合相关规定的,可以对城乡建设用地、城镇开发边界布局进行调整和局部优化,为优化国土空间布局提供法律保障。明确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要求的前提下,可以将未利用地、其他农用地、低效闲置建设用地等非耕地规划为补充耕地来源,为补充耕地提供规划保障。规定在确保耕地数量不减少、质量有提升、整治区域建设用地面积不增加的前提下,可以对零星的耕地、永久基本农田以及城镇开发边界等进行布局优化,为全域土地综合整治提供保障。
《条例》还提出,构建全周期全链条的规划管理机制,实现国土空间智慧治理。规定规划编制等应当以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汇集整合的法定数据为依据,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向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提供基础资料。规定组织编制机关应当及时将经批准的国土空间规划汇交至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规定政府将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城市更新等重大项目列入清单,与省国土空间基础信息平台相衔接,明确规划实施保障措施。规定通过“一张图”实施监督信息系统对规划强制性内容传导、审批内容落实等情况进行动态监测,对规划实施进度等执行情况进行预警。
《条例》还规定了国土空间规划的监督检查以及法律责任等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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