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印发。《办法》共22条,将进一步巩固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过程中的经验做法,规范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加强实施监管,协调解决因审管分离产生的行政管理问题;提升审批效率,优化政务服务。
据悉,《办法》明确工作职责和划转原则及方式。一是规定政府职责。《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五条规定政府统筹推进全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协调、解决实施过程中职责划分争议及重大问题等。二是明确相关部门职责。《办法》第五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的职责,第九条、第十条规定了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职责边界,并通过签署备忘录进一步明确。三是明确划转原则、划转方式。《办法》第六条规定划转原则以及可以暂不划转的情形,第七条规定由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组织编制划转事项清单经批准后向社会公布并实行动态管理。
在建立协同联动信息共享工作机制方面,《办法》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给予业务指导、协助以及共享行业领域专家、资质机构等资源。二是加强信息互通共享。《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及时共享有关信息及信息推送方式。三是建立会商机制。《办法》第十五条规定相对集中行政许可部门与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会商机制,及时解决职责划分争议、事前事中事后衔接监管联动等工作。
此外,三亚还制定了部分特色条款。一是围绕三亚市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以解决实际问题出发设立部分条款,如《办法》第八条设立许可事项退回机制,第十条对实施告知承诺办理的相对集中行政许可事项需要开展“批后核查”的情形明确由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第十一条设立相互承认印章效力机制等。二是为落实海南自由贸易港推行投资领域极简审批的有关要求,《办法》第十六条规定实施“五个一”“五个办”及联合核查等规范、便利、高效的审批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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