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5月21日,海口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公告,就该局起草的《海口市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和上市交易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众广泛征求意见及建议。征求意见时间为2025年5月21日至5月30日。此举意味着海口限价商品房取得完全产权后,即可规范上市交易将“有章可循”。
所谓“限价商品住房”,是指由政府统筹管理和限定套型建筑面积及销售价格,面向符合规定条件的住房困难群体销售的具有政策性优惠及保障性质的普通商品住房。海口市首批限价商品住房申购始于2013年4月,均价为4540元/平方米。此类商品房套型建筑面积为90平方米以下为主,最大不超过120平方米。
根据《征求意见稿》,上市交易是指购买限价商品住房满5年,权利人按照实施细则规定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取得该套住房完全产权,将该套住房性质变更为普通商品住房并转让给第三人的活动。
按照规定,权利人申请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应当按照一定比例向政府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计算公式为:限价商品住房应缴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按房屋交易缴纳契税课税价格-该套住房原出售价格)×15%。
对于购买限价商品住房不满5年的,原则上不得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权利人因疾病等特殊原因确需申请退出的,由海口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照原出售价格回购,市场价格低于原出售价格的,按市场价格回购。回购的限价商品住房,由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按规定统筹使用。
《征求意见稿》还显示,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发生继承的,继承人可以选择以下方式处理:
1.该套住房购买满5年的,继承人可以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取得该套住房的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
2.该套住房购买不满5年的,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该套住房,并就回购款进行继承;
3.继承人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继承人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死亡证明等相关证明材料;
4.可以继续占有、使用该套住房,且不得违反限价商品住房使用相关规定。
对于限价商品住房取得完全产权或者上市交易前,权利人因离婚析产,需要变更权利人为配偶的,按照以下方式处理:
1.配偶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双方其中一方的,应当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离婚证、离婚协议或者生效判决等相关证明材料;
2.配偶不是该套住房共同申请人,需要变更权利人为配偶的,如果该套住房购买满5年,可以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取得完全产权后办理变更手续;购买不满5年的,按照实施细则规定向市住房保障实施机构申请回购,或者缴纳土地溢价等相关价款后取得完全产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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