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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产品属于化妆品?免费提供化妆品也要履行经营者义务?连锁酒店分店也要做进货查验记录?5月26日,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就宾馆、酒店、民宿等旅游住宿场所(含连锁)对上述3个咨询次数较多的问题作出统一回复。
据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介绍,客房、健身房内提供的洗发水、护发素、沐浴露、洗手液(不含抑菌功效)、牙膏,SPA水疗馆使用的按摩精油、面膜、润肤乳、护手霜等都属于化妆品。
同时,为消费者“免费”提供化妆品,也需履行化妆品经营者的义务。宾馆、酒店以及民宿等旅游住宿场所等在经营中使用化妆品或者为消费者提供化妆品的,应当履行《化妆品监督管理条例》规定的化妆品经营者义务,化妆品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就是其中重要一项。化妆品经营者应当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查验直接供货者的经营主体登记证明、特殊化妆品注册证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信息、化妆品的产品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并保存相关凭证,如实记录化妆品名称、特殊化妆品注册证编号或者普通化妆品备案编号、使用期限、净含量、购进数量、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购进日期等内容。进货查验记录应当真实、完整,保证可追溯,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使用期限届满后1年;产品使用期限不足1年的,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此外,连锁酒店分店也要做好进货查验记录。通过内部采购系统,从总部指定的产品中采购化妆品的连锁酒店,可以这样开展进货查验记录工作:实行统一配送的化妆品经营者,可以由经营者总部统一建立并执行进货查验记录制度,按照《化妆品生产经营监督管理办法》的规定,统一进行查验记录并保存相关凭证。经营者总部应当保证所属分店能提供所经营化妆品的相关记录和凭证。
海口市市场监督管理局提醒,经营主体如需进一步咨询,可拨打电话0898-12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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