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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口中院发布4起涉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来源:[海拔新闻] 时间:2025-06-05 22:27:54 责任编辑:admin 关注:38

核心提示:

6月5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四起涉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典型案例,依法惩处破坏生态环境违法犯罪行为,努力为全面加强海南自贸港生态资源保护,提升生态系统多样性、稳定性和持续性提供法治保障

案例一 梁某非法狩猎一案

【基本案情】2023年3月初,梁某为捕获八哥鸟并饲养,明知海口市为禁猎区且在禁猎区捕抓野生动物需要办理相关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长流镇高龙路与金狮路十字路口西南面的一片灌木丛中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其间共捕获八哥鸟数只。至3月中旬,梁某外出打工,其明知不清除该网会造成更多的鸟类被捕的情况下,对该网放任不管。2023年3月31日,森林公安民警查获该非法狩猎现场,发现捕鸟网上不规则地挂着16具鸟类动物残骸。经鉴定,其中有14只鸟类,保护级别均为3级保护动物;有1只白胸翡翠,保护级别为二级保护动物,总价值6900元人民币。2023年1月17日,唐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

【裁判结果】梁某违反狩猎法规,在未办理许可手续的情况下,在禁猎区及禁猎期内私自安装捕鸟网用于捕鸟,在外出打工后亦未及时对捕鸟网进行拆除,导致16只鸟类被捕死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破坏野生动物资源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第一款第二、第三项规定,被告人梁某的违法狩猎行为破坏了野生动物资源,情节严重,构成非法狩猎罪。因其犯罪后自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签订生态环境损害修复赔偿协议及缴纳生态环境修复赔偿金,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或减轻处罚。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梁某犯非法狩猎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十个月。

【案例意义】野生鸟类是生态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维护生态平衡、保证人类生存环境方面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三有动物(即国家“三有”保护野生动物,指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和二级保护动物,在食物链、生态系统的物质循环和能量流动中都扮演着关键角色,非法猎捕导致鸟类死亡,会破坏生态系统的稳定性和生物多样性,影响生态系统的正常功能。人民群众应当摒弃非法猎捕野生动物的陋习,增强生态环境保护的法律意识,实现人与自然的和谐共存,共同创造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二 李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水产店老板李某与曾某、黄某、林某、黄某山、谢某(五人均已另案处理)等五人合谋,由曾某等人出海非法捕捞水产品,并将渔获物销售给李某。曾某等人分别驾驶五艘临高籍渔船多次前往海南岛东北方向七洲列岛附近海域实施流刺网捕捞作业。为了逃避执法检查,曾某等人与李某联系后,将捕获的渔获物在海上与李某安排的收购船进行交易。经统计,2021年南海伏季休渔期间,李某分别向曾某等五人转账支付193万余元。李某收购上述渔获物后,通过其经营的水产店进行出售,赚取约3%的利润。

【裁判结果】李某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期与他人合谋非法捕捞水产品价值193万余元,情节严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发生在我国管辖海域相关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二)》第四条第一项规定,应当以非法捕捞水产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李某犯罪后主动投案自首,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自愿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确有悔改表现,依法可从轻处罚。最终判决被告人李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六个月,对李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案例意义】根据我国刑法相关规定,违反保护水产资源法规,在禁渔区、禁渔期或者使用禁用的工具、方法捕捞水产品,情节严重的,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罪。本案被告人虽然并非直接实施捕捞行为的渔民,但因与非法捕捞者存在事先共谋并收购渔获物,同样构成非法捕捞水产品的共犯,其违法行为既严重破坏了生态环境,也对社会公共利益造成了损害。法院在追究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还将判处其承担生态修复的民事责任。广大渔业从业者应自觉遵守渔业法律法规,不在禁渔期、禁渔区实施非法捕捞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海洋生态秩序。

案例三  林某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一案

【基本案情】2021年3月至11月,林某某多次通过微信联系莫某收购野生蟾蜍,其向莫某收购在定安县岭口镇至龙门镇一带捕捉的野生蟾蜍共计40.5市斤,每市斤约为6-8只蟾蜍。林某某将收购的蟾蜍以每市斤90元至135元不等的价格出售给他人食用,售卖的蟾蜍价值约3万余元。林某某收购并销售的蟾蜍系无尾目蟾蜍科黑眶蟾蜍,属于“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每只价值100元。

【裁判结果】林某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法规,以食用为目的非法收购、出售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价值3万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林某某主动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自首;主动退缴违法所得,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因其犯罪情节较轻且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依法对其适用缓刑。最终判决被告人林某某犯非法收购、出售陆生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违法所得没收,上缴国库。

【案例意义】人民群众对美食的追求和“猎奇”的心理,容易去挖掘各种“山珍海味”,对于本案中的“癞蛤蟆”而言,其虽长相丑陋,但确是国家保护的有重要生态、科学、社会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是生态系统中重要的一环,其以害虫为食,对控制害虫数量,维护生态平衡起着重要作用,非法猎捕和出售的行为不仅违反我国法律法规,需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同时会引发一系列社会问题,如生态破坏引发的自然灾害、公共卫生安全问题等,应引起高度重视。只有规范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市场秩序,保障合法经营者的权益,促进野生动物保护产业的健康发展。

案例四  冯某强、吴某健、何某日、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邱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左右,冯某强在不具备行政许可的情况下,多次从海南省万宁日月湾一带非法收购、运输、养殖、出售活体珊瑚,并以底薪3000元/月加上每售出一个活体珊瑚按5元计算提成的待遇,陆续招揽了吴某健、何某日、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为其销售、管理、养殖活体珊瑚。邱某得知后,与冯某强等人建立合作关系,约定销售底价再加价向下家出售,赚取差价。冯某强等人在明知未取得主管部门的许可,收购、运输、出售国家二级保护动物活体珊瑚是违法犯罪的情况下,通过微信等软件发送仓库内的活体珊瑚照片、视频、文字信息,向下家推销并出售活体珊瑚。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从其存放、养殖的仓库内扣押到大珊瑚制品40筐、碎珊瑚制品55袋、各类活体珊瑚共3946株,经鉴定,有3681株珊瑚属国家二级保护的石珊瑚目物种,价值1212625元。海口市公安局森林分局将上述活体珊瑚交由中国科学院南海海洋研究所海南热带海洋生物实验站进行寄养救治。基于上述事实,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提起刑事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追究7人的刑事责任暨生态损害赔偿责任。

【裁判结果】冯某强、吴某健、何某日、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邱某未经省人民政府野生动物保护主管部门批准,未申请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经营利用许可证、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人工繁育许可证的情况下,非法收购、出售国家二级保护珍贵、濒危野生动物,应当认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根据该7人在共同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及地位,应认定冯某强、吴某健、何某日为主犯,吴某志、钟某言、李某明、邱某为从犯。因分别存在自首、坦白、认罪认罚等依法从轻、减轻处罚的情节,最终判决该7名被告人十个月至五年六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并依法承担珊瑚寄养救治与放生费用和海洋生态环境损害至修复期间的服务功能损失费用共计553416.61元。

【案例意义】珊瑚虽不禁止人工繁育及养殖,但规模化人工养殖尚存在难度,且需要极高的成本、较长的养殖周期及先进的养殖技术予以保障,个人繁育的投资回报率及珊瑚成活率较低,海南目前尚未实现市场化人工繁育珊瑚。由于野生珊瑚具有较高的经济价值和欣赏价值,为获取巨额利润,不惜铤而走险,顶风作案,非法出售、收购野生珊瑚,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的规定,构成危害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是国家严厉打击的犯罪行为,也违反了《濒危野生动植物种国际贸易公约》等国际环境条约,该行为绝对予以禁止。珊瑚具有保护海洋生态系统、保护生物多样性的重要作用,应当意识到任何以牺牲环境为代价的牟利行为都将受到法律严惩。

(原标题:海口中院发布4起涉环境资源生态保护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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