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2025年4月15日14时许,吉阳区田独路科技园隧道内发生一起两辆小型轿车碰撞交通事故。三亚交警吉阳大队事故中队接警后迅速到场处置。
经查,事故造成双方驾乘人员受伤及车辆受损。执勤民警现场对涉事网约车(琼BD113**)驾驶人尹某进行检测。经检验,尹某血液中乙醇含量为72mg/100mL,构成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三亚交警依法对驾驶人尹某处以行政拘留十五日、罚款5000元、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且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的处罚。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规定:
饮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十五日拘留,并处五千元罚款,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醉酒驾驶营运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十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后,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
饮酒后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发生重大交通事故,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吊销机动车驾驶证,终生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原标题:案例警示丨营运车司机酒驾酿事故 三亚交警严查严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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