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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18日,记者获悉,因未按照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近期,文昌交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被罚款10万元。
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调查结果指出,文昌交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9日,在文昌市文城镇文清大道260号存在对有关前驱车采用自由加速法检测,未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柴油车污染物排放限值及测量方法自由加速法及加载减速法GB3847-2018)第11.1条规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的汽车环保定期检验应采用本标准规定的加载减速法进行,对无法按加载减速法进行测试的车辆,可采用本标准规定的自由加速法进行。”和6.3.5条:“判断车辆是否适合进行加载减速法检测,如不适合(例如,无法手动切换两驱驱动模式的全时四驱车和适时四驱车等),应标注”的规定采用加载减速法进行检测的行为,构成未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检验方法、技术规范和排放标准进行排放检验,出具由生态环境主管部门统一编码的排放检验报告的违法行为。
据悉,文昌交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是50万元。针对文昌交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存在的上述违法行为,7月15日,文昌市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法对文昌交大机动车检测有限公司作出罚款10万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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