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深入推动临高县安全生产治本攻坚三年行动、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专项整治工作走深走实,进一步强化执法典型案例的社会警示教育作用,有力震慑安全生产领域非法违法行为,推动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现将4起依法查处的违规电气焊作业典型案例公布如下:
案例1
2025年1月2日,根据相关线索,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到某劳务有限公司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发现该公司一名外包焊工存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2
2025年1月2日,根据相关线索,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线索核查工作,发现该公司一名外包焊工存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的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
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项的规定,对该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3
2025年4月29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到某科技有限公司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经现场抽查,发现该公司外包公司某劳务有限公司存在一名焊工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以及一名焊工持有的特种作业操作证与实际工作岗位不符等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项的规定,对某劳务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3.5万元的行政处罚。
案例4
2025年6月5日,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联合县应急管理局、县消防救援大队、县科工信局、县市监局等部门到某新能源有限公司开展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和建筑保温材料专项整治工作。经现场抽查,发现该公司外包公司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一名焊工存在未持有特种作业操作证上岗行为。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的规定,临高县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以及参照《海南省应急管理行政处罚自由裁量基准》第一百零九项的规定,对某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作出责令限期改正,并罚款0.8万元的行政处罚。
以案普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三十条第一款:生产经营单位的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相应资格,方可上岗作业。
《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九十七条:生产经营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并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七)特种作业人员未按照规定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相应资格,上岗作业的。
温馨提示
希望广大生产经营单位引以为戒,确保特种作业人员经专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并上岗作业,依法依规安全经营。
(原标题:安全生产曝光台|临高县曝光一批违规电气焊作业安全执法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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