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为规范城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工作,保障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维修和正常使用,海口市住建局日前印发《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办法》(以下简称《办法》),自2023年10月12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据了解,《办法》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海南经济特区物业管理条例》《海口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海口实际情况制定,适用于海口市行政区域内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续交、管理、监督等活动。
《办法》指出,海口市住建局对该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进行监督指导;市房屋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协助做好本市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的相关工作。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交存额30%的,应当及时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工作按本物业管理区域的续交方案实施;续交方案应当明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义务人、续交标准、续交方式、续交时限等内容。
发生房屋户门号分户账面余额已不足首期交存额30%,但没有制定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方案、没有确定续交标准的,由业主按自拥有房屋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交存标准续交。
利用本物业管理区域内业主的共有部分产生的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归业主共有的纯收入转作为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使用的,可以在本物业管理区域单位户账中设立公共收入分户账进行管理,也可以按照相关业主专有部分面积所占比例确定并分配给相应房屋户门号分户账进行管理。同时,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依规定配合行政管理部门做好本物业管理区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续交管理的相关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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