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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年4月,被告人王某某看到未成年人小红(化名)在海口市某小区空地骑自行车,遂以教小红骑自行车为由,坐到小红自行车的后座,进行猥亵。随后,小红回家将此事和父母说,并报警处理。该案由海口市公安局琼山分局侦查终结,被告人王某某涉嫌猥亵儿童罪,向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
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检察院向琼山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经开庭审理,海口市琼山区人民法院于2021年11月30日作出一审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判处王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一审判决后,王某某不服上诉。
2021年11月30日,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经开庭审理,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假意搭讪包藏祸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4年出生,中专文化程度,海南省海口市人,无业。
2021年4月某一天,小红和朋友小蓝(化名)一起在小区空地练习骑自行车。期间,在小区内散步的被告人王某某走到二人身边,问受害人小红:“你们会不会骑车?”因小红和朋友都不认识王某某,便没搭理。
随后,小红骑上自行车准备接着练习,不料王某某突然跳上小红的自行车后座,双手抓着小红的腰部上下滑动。
“当时那名中年男子没有说话,但他还在摸我的腰部,我又再次跟他说:‘你不要动我,下去。’他才停止摸我的腰,从我的自行车上跳下来。”受害人小红陈述道。
在第一次猥亵被阻止后,王某某站在小红二人旁边,一直在边上边看边说小红不会骑车。当受害人小红和朋友准备骑自行车离开时,王某某再次坐上小红的自行车后座。
“他突然坐到我自行车的后座,用双手抓住我的腰部两侧,我发现他又摸我,就叫他下去,但他不肯,还一直在摸我的腰部和其他部位。”受害人小红说,直到她很大声地让王某某下去,王某某才停手。
回到家后,小红和父亲说了这件事,父亲便拨打110报警。警察来后,小红带着警察在小区外面的马路边找到王某某。
“咸猪手”戴上镣铐
法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以满足性欲为目的,采取摸胸部、臀部等方式,对未满十四周岁的儿童进行猥亵,其行为已构成猥亵儿童罪,应依法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猥亵儿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
“我不认罪,我没有摸她,我只是抓住她的腰部,但是没有摸她的腰或者其他身体部位。我不认罪不认罚,不接受三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某某在一审判决后,不服上诉。
海口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官书面发表检察意见认为,原审判决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程序合法,量刑适当,上诉理由不成立。最终,二审维持原判。
以法之名斩断黑手
检察官提醒,未成年人要强化自我保护观念,不要理会陌生人的搭讪,如果遇到不法侵害,可以跑向成年人多的地方并大声呼救;父母在日常教育中,不要羞于开口,要根据孩子的年龄和理解能力,适当讲授一定的预防侵害的知识和自我保护方法。
同时,父母要懂得与孩子沟通,让孩子能在受到侵害之后在第一时间将所发生之事告知父母,而非难以启齿。学校要把预防性侵害教育纳入常态化教育,提高未成年人防范性侵害、性骚扰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全社会都要高度重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加强法治教育,形成高压态势,从源头上防止此类案件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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