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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9日,万宁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万宁市万城镇联星村党支部原书记、村委会原主任陈某雄挪用公款罪一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6月25日,万城镇政府向联星村委会拨付“2021年中央财政衔接推进乡村振兴壮大村集体经济补助资金”50万元,用于发展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消除集体经济“空壳村”。
2021年7月,联星村通过“四议两公开”程序,决议将上述50万元用于陈某雄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万宁市万城镇联星村股份经济合作社(以下简称“联星村合作社”)种植西瓜。后联星村两委干部了解到该50万元需保本经营,年最低收益率6%,因此担心在联星村合作社经营过程中发生亏损,均不愿意将该50万元用于联星村合作社种植西瓜。
2021年11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陈某雄在未经村两委干部同意的情况下,擅自将该50万元分多次交给其雇佣的工人陈某忠,用于其本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海雄合作社种植西瓜。
2023年7月上旬,万城镇纪委对时任联星村党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陈某雄有关问题线索进行核查,7月14日,陈某雄将挪用的该50万元及6万元分红退回联星村委会账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雄利用协助政府从事行政管理的职务之便,挪用公款50万元进行盈利活动,数额较大,其行为已经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挪用公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陈某雄在监察委刑事立案前退缴50万元本金,6万元分红,可酌情从轻处罚。
据悉,庭审中,万宁法院严格遵循法定程序,组织控辩双方开展法庭调查、举证质证、法庭辩论等庭审环节,充分保障各诉讼参与人的法定权利。陈某雄挪用公款罪一案将在依法合议后择日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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