核心提示:
近日,海南省林业局印发《海南省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规范(试行)》(以下简称《规范》),明确林下经济用地利用规范,提高森林资源利用水平,保障林下经济产业有序、健康和高质量发展。
《规范》提出,海南省根据林地利用原则,将林下经济林地利用范围分为优先利用、限制利用和禁止利用。林下经济应优先利用商品林中的林地,在维持森林生态系统健康稳定的前提下,可适度规模化、集约化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包括人工起源的经济林、用材林和能源林。相关部门要科学合理设置必要措施,防止加剧或造成新的水土流失。在国有林地范围开展林下经济活动,应当符合已有的森林经营方案。
《规范》明确,林下种养活动禁止在五种类型林地内开展。一是生态保护红线内自然保护地核心保护区的林地;二是一级国家级公益林、林地保护等级为Ⅰ级的林地;三是划定的天然林保护重点区域内的林地;四是饮用水水源一级、二级保护区范围内的林地;五是珍稀濒危野生动植物重要栖息地(生境)及生物廊道内的林地。
《规范》强调,要加强林下经济林地利用的监测与监管,各市县要科学编制林下经济发展规划,建立林下经济林地利用信息化管理平台,定期开展林下经济利用林地的监管、监测和生态环境影响评估,编制林下经济利用林地监测报告。各市县可根据森林资源状况和林企、林农种养传统,制定林下经济发展负面清单,科学评估可发展林下经济的林地范围及利用方式,合理确定林下经济发展的产业类别、规模以及利用强度,严禁在生态敏感区、生态脆弱区发展林下种植和养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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